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謝俊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04,9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5,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4,0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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