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生 訴訟代理人 陳逸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3年7月31日│26,775元│AR0000000││││司 林金安 │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