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廖雲貴 被告 徐鈺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556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陳憲鋐 、 黃金國 、 郭育銘 業經本院於
106年5月8日另行裁定移送),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