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陳怡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林菜色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陳學德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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