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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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廖修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