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號聲請人 張馨方 相對人 蔡承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承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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