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43號聲請人 李偉強 即翰博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黃月嬌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翰博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翰博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翰博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呈報本院在案,經徵得黃月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月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黃月嬌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上情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