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閩宏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61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閩宏耀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閩宏耀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表明理由隨後附上,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