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薛明世 被告 姚明輝
姚林珠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給付金錢,而查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台中巿,而卷附票據之付款地亦均在台中巿,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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