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吳宜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8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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