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陳洪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式輝 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1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