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乙○○(WIHUE.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向本院陳明中華民國法院之離婚判決,在美國(本件當事人所屬之州法律)是否可執行(能否辦理離婚登記)?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