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 陳交通
一、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認有應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2)鼎民初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書」及該判決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並將該公證書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書一併檢附本院。
二、聲請人若未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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