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慧綺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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