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明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