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 蘇全賢 人
蔡青融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