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民國95年2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5年3月9日始行上訴(上訴函文誤載收受原審判決之日期為95年2月27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3月9日甲○朝毅95毒偵613字第15959號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既經駁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屬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