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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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0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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