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18號附民原告乙○○
丙○○共同 彭大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字第1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