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75號聲請人 洪碧蓮 代理人 洪雪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司除字第207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呂芳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7月20日│90,000元│AB0000000│││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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