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黃玉枝
馮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孟華 、銳泉汽車美容廠即 吳正文 、張景涵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萬7546元(即358萬7546元+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萬0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