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陳水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孝白 間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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