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原告 江永仁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 蔡明穎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98年10月5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坐落於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3建物與土地或給付10,250,000元予原告,經查系爭協議書並無管轄之合意,揆諸前揭準用規定,本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被告籍設台北市○○區○○路○○○號7樓之12,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