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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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XX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XX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2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為何人?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 鄒鳳吟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