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明一之分配金額附表。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一件,載明事實、理由及證據(繕本請逕
  送被告),並提出被告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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