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調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00000000
相 對 人 燿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4條第3款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9但書規定,亦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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