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5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訊到案後,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