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626號原告 謝元豪 法定代理人 謝國威
許淑美 上列原告因被告 黃秀霞 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黃秀霞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聲請命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且依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同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謝元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送達被告黃秀霞,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參見本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卷第9頁),惟被告於104年9月6日死亡,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足見被告於起訴後已失當事人能力,本件於被告承受訴訟人為承受前,當然停止,且有命原告提出被告完整繼承系統表,查報被告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聲請命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同時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為補正之必要。爰酌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