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告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受告知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昭政 訴訟代理人 李榕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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