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許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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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本金(新臺│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號││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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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18,949元│自94年5月16日起│19.71%│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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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卡│29,962元│自94年6月1日起至│20%│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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