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參佰參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因逃匿遭通緝中。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一之一號,因持有毒品,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接續在警察所提示之搜索票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一枚,在口卡指認紀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二枚,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六枚,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十枚,在指紋卡乙張上偽造「乙○○」之指印二十枚,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乙張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而偽造有收受該權利告知確認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國道第一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因持有毒品,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同前概括犯意,接續在警察所提示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指印四枚,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逮捕通知書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而偽造有收受該權利告知確認書、逮捕通知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且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接續在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乙○○。
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晚上八時五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巷○○○號道路旁,因竊盜案件,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同前概括犯意,冒名乙○○,接續在解送嫌疑人報告書乙張、口卡指認紀錄乙張上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支票指認紀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六枚,在指認車門照片紀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五枚,在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二枚、指印三枚,在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十二枚,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逮捕通知書二張、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乙張上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夜間訊問同意書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指印二枚,而偽造有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確認書、夜間訊問同意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且在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接續在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乙○○。
四、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中正路口,因竊盜案件,為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同前概括犯意,冒名乙○○,接續在口卡指認紀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三枚,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十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逮捕通知書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二枚,而偽造有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且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接續在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二枚,足以生損害於乙○○。嗣經羈押,又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接續在新收被告內外傷記錄表乙張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二枚,在病歷卡及身分單各乙張上各偽造「乙○○」之指印乙枚,在刑事被告人相表乙張上偽造「乙○○」之指印二十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嗣至台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接續在新收受觀察勒戒人健康檢查記錄表及紋身記錄表各乙張各偽造「乙○○」之署名乙枚及指印二枚,在緊急聯絡對象調查表及通信對象調查表各乙張上各偽造「乙○○」之指印乙枚,在講習記錄表乙張、尿液檢驗報告二張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受觀察勒戒人人相表乙張上偽造「乙○○」之指印十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嗣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調查後,接續在審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足以生損害於乙○○。
五、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鄉○○路○段○○○號前,因竊盜案件,為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同前概括犯意,冒名乙○○,接續在口卡指認紀錄乙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之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九枚,在指紋卡乙張上偽造「乙○○」之指印二十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逮捕通知書乙張、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乙張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而偽造有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確認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且在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接續在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乙○○。
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市○○街○○○巷口,因竊盜及毒品案件,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員警查獲,詎其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基於同前概括犯意,冒名乙○○,接續在口卡指認紀錄乙張、毒品檢驗報告書二張上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在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三枚,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五枚、指印二十四枚,在指紋卡乙張上偽造「乙○○」之指印二十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逮捕通知書二張、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乙張各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而偽造有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確認書意思之私文書並交還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且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二月五日、十二月十九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接續在筆錄上各偽造「乙○○」之署名一枚,又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警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指印二枚,並因送台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接續在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評估標準記錄乙紙上偽造「乙○○」之署名乙枚、指印六枚,且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裁定送台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又接續在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一枚,並在台灣台北戒治所獎懲報告表三紙上偽造「乙○○」之署名三枚及指印五枚,在戒具使用報告表乙紙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乙○○。嗣並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接續在審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二枚,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訴狀上偽造「乙○○」之署名二枚及指印三枚,足以生損害於乙○○,並接續在送達證書四張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乙枚,而偽造有收受該送達證書並送還書記官而附入審理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及乙○○。
七、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上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乙○○」指紋卡之指印係甲○○冒名偽造後,始查知上情。
八、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三四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號偵查卷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五七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三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一號偵查卷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二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刑事卷宗、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刑事卷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刑字第八九六一五二四○○號刑事卷宗、台北縣警察局新警三刑字第一七五六一號刑事卷宗內之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逮捕通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解送嫌疑人報告書、口卡指認紀錄、支票指認紀錄、指認車門照片、指紋卡、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警訊筆錄、偵訊筆錄、審訊筆錄、送達證書、上訴狀及台灣台北看守所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北所衛字第○九一○○○三七四○號函、台灣台北監獄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北監守戒字第○九一一○○○四三三號函、台灣士林看守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士所戒字第○九一○○○○六二九號函所附資料可稽,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七月六日(九0)刑紋字第一一五九二五號、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九0)刑紋字第九○○六二三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在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確認書、夜間訊問同意書、逮捕通知書、送達證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即用以表示收受該確認書、同意書、通知書、送達證書之意思,有收據之性質,均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偽造「乙○○」名義之該等私文書經交警員或書記官收受,因其僅單純作為案件程序進行之證明,並不作為調查判斷犯罪事實真偽之用,應認其行使不僅生損害於乙○○,且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或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其他在口卡指認紀錄、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解送嫌疑人報告書、支票指認紀錄、指認車門紀錄、新收被告內外傷記錄表、病歷卡、身分單、刑事被告人相表、新收受觀察勒戒人健康檢查記錄表、紋身記錄表、緊急聯絡對象調查表、通信對象調查表、講習記錄表、尿液檢驗報告、受觀察勒戒人人相表、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評估標準記錄、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獎懲報告表、戒具使用報告表、警訊筆錄、偵訊筆錄、審訊筆錄、上訴狀上偽造「乙○○」署押,均足以生損害於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同一次被逮捕之案件中,先後在警訊、偵訊、審訊及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中偽造多個署押之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在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確認書、夜間訊問同意書、送達證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在同一次被逮捕之案件中,前後多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亦屬接續犯,應包括認為一罪。又被告多次被警逮捕,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起訴書論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因該罪已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所載起訴條文尚有未洽,並經公訴檢察官更正刪除,附此敘明。又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被告除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逮捕當次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權利告知書、警訊筆錄以外,其他在口卡指認紀錄與指紋卡上及其他各次之偽造署押犯行,然因其與起訴部分有如前所述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及接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到庭實施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敘明並更正起訴法條,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次數眾多、偽造之署押達三百餘枚及犯罪後坦承不諱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偽造「乙○○」署名與指印,其中指印同係代表被冒用者之身分,亦為署押,應併予宣告沒收。是在附表所示之署押三百三十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偽造之私文書業已交付行使,並非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號偵查卷宗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搜索票一一
(二)口卡指認紀錄一二
(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六六
(四)警訊筆錄三十
(五)指紋卡○二十
(六)權利告知確認書一一
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號偵查卷宗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一
(二)警訊筆錄一四
(三)權利告知確認書一一
(四)逮捕通知書一一
(五)偵訊筆錄一○
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號偵查卷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刑字第八九六一五二四○○號刑事卷宗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解送嫌疑人報告書一一
(二)口卡指認紀錄一一
(三)支票指認紀錄一六
(四)指認車門照片一五
(五)警訊筆錄五十五
(六)逮捕通知書二二
(七)權利告知確認書一一
(八)夜間訊問同意書一二
(九)偵訊筆錄一○
四、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八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二號、台北縣警察局新警三刑字第一七五六一號刑事卷宗、台灣士林看守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士所戒字第○九一○○○○六二九號函所附資料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口卡指認紀錄一三
(二)警訊筆錄三十一
(三)逮捕通知書一二
(四)偵訊筆錄二○
(五)新收被告內外傷記錄表一二
(六)病歷卡○一
(七)身分單○一
(八)刑事被告人相表○二十
(九)新收受觀察勒戒人健康檢查記錄表一二
(十)紋身記錄表一二
(十一)緊急聯絡對象調查表○一
(十二)通信對象調查表○一
(十三)講習記錄表一一
(十四)尿液檢驗報告二二
(十五)受觀察勒戒人人相表○十
(十六)審訊筆錄一○
五、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三四八號偵查卷宗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口卡指認紀錄一一
(二)警訊筆錄三九
(三)指紋卡○二十
(四)逮捕通知書一一
(五)權利告知確認書一一
(六)偵訊筆錄一○
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五七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三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一號偵查卷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刑事卷宗、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刑事卷宗、台灣台北看守所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北所衛字第○九一○○○三七四○號函所附資料、台灣台北監獄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北監守戒字第○九一一○○○四三三號函所附資料內偽造「乙○○」之署押:署名個數指印個數
(一)口卡指認紀錄一一
(二)毒品檢驗報告書二二
(三)扣押證明筆錄三三
(四)警訊筆錄八二六
(五)指紋卡○二十
(六)逮捕通知書二二
(七)權利告知確認書一一
(八)偵訊筆錄五○
(九)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評估標準記錄一六
(十)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一一
(十一)獎懲報告表三五
(十二)戒具使用報告表一一
(十三)審訊筆錄二○
(十四)上訴狀二三
(十五)送達證書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