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茲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扣案之空氣槍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內,均已具體載明沒收扣案空氣槍之旨,惟於主文欄第二項漏未記載,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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