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登家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盈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秀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淑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國忠
一、債務人李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雅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胡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吳文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李國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