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3號聲請人逸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相對人 黃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新北市○○區○○街○○號3」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