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 陳英豪
薛月娥 兼共同 薛森林 訴訟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台成
林美足 林炎成 鄭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