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5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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