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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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9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告 邱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