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冠文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