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冠文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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