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0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