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7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仁瑜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之記載;另事實及理由
欄關於「未依約於95年5月8日還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依約
於96年5月8日還款」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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