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1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丁○○
訴訟代理 人 甲○○
被    告 千裕鐘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15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
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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