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
上訴人即被 丙○○
告
被上訴人即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