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5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將座落台南市○○區○○路○○○巷○○號1、2樓木造房屋全
部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給付積欠原告之租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
金新台幣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