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聲請人 王鍵

上列聲請人因班益運動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2月13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班益運動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4年2月14日就任,原應於114年8月13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之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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