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財教 被告 張裕德
陳宗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1519號、99年度簡字第3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