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抗告人 尤智弘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所為駁回更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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