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世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世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趙世智前因竊盜罪,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趙世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3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3號函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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