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