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30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秋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秋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