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號再審原告 高桂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白松益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